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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对建筑服务等营改增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|
2017年7月11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,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 去年5月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密切跟踪试点情况,对于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多次发布补充政策通知。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规定,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 同时,《通知》明确,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二)项修改为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”。此前的规定是,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、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”。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,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%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%。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 《通知》还规定,纳税人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,免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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